【作者简介】陈思思,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领域:海关事务管理与咨询、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关务合规、海关AEO认证辅导、企业合规。林菽妍,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深耕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行刑交叉理论前沿研究以及走私犯罪疑难问题研究,参与刑事领域的辩护,涉及走私犯罪、非法采矿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经济犯罪领域,同时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代理企业处理合同纠纷,并致力于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热映的电影《孤注一掷》,自上映来好评不断,票房高升。估计不少人都看过了,也对其中描述的缅北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了进一步了解。但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电信诈骗,我们除了需要提高警惕、以防落入被骗陷阱外,还要小心别成为电诈“帮凶”。
“犯罪”二字看起来离我们很远,实则不然,一旦掉以轻心,就有可能“引火烧身”。笔者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刚从大学毕业的小王有一天心急火燎地前来咨询,声称其微信及银行卡均被冻结无法使用,仔细一查,其姓名竟然出现在当地警方公众号发布的电信诈骗犯罪人员名单上!一向成绩优异、遵纪守法且常被老师及长辈赞扬的“乖宝宝”竟然莫名其妙成为“诈骗团伙”的一员?实在是匪夷所思。仔细一问才知道,小王此前在玩手机时发现一则“让你快速挣钱”的“广告信息”,就在网上联系人“刘哥”的指导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按照指示进行一顿操作,不一会儿就将几百元轻轻松松挣到手,前前后后一共“赚”了五千余元。原来,这位“刘哥”是网络诈骗团伙的一员,小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哥”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什么情况下构成该罪?又应当如何防范?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为了遏制电信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二百八十七条之后新增了帮信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在该罪成立之前,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一般以相关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例如A欲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活动,B与其达成合意,为协助A实施诈骗行为而帮助创建“钓鱼网站”,那么基于共同犯罪理论,A、B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然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在主观上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网站的设立到利用该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链条中可能存在数个环节,而各个环节又由不同人员负责实施,但是不同人员之间甚至互不认识,就很难证明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对于一些搜索引擎网站、支付结算平台的创建者,该网站可能在外观上属于合法网站,但实际上以为他人提供合法网络服务为借口掩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实,且辩称自己不知道他人利用该网站实施犯罪来逃避法律责任,若对其单独定罪,设立合法网站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条件,因此难以对相关行为人定罪处罚。
“帮信罪”的设立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将原本依存于正犯成立的帮助行为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规范地评价为正犯行为,即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严密法网,进一步遏制了网络犯罪。
BBIN宝盈集团官网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或构成“帮信罪”
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已成为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的第三大刑事犯罪。?根据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提款转账等相关人员提起公讼自2018年的137人增至2022年的13万人。2最高检在其公布的2022年上半年办案数据显示,帮信罪呈现出如下态势: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3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当前“帮信罪”的一大特点就是“案件类型以‘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为主,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近八成,多为向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工具。” 4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有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犯罪行为,且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上述小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哥”使用的这一行为,表面上看不具有犯罪属性,但是一旦“刘哥”利用该银行账号进行诈骗赃款的支付结算、“跑分”洗钱等犯罪行为时,借用银行账号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帮助犯罪的属性,那么小王在主观上并没有帮助“刘哥”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的故意,为什么还会被定性为犯罪呢?
实际上,小王虽然没有帮助“刘哥”实施犯罪的明确故意,但却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必的故意”。所谓“未必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并且不是积极地希望犯罪结果发生,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具有“未必的故意”也属于具有犯罪故意。5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犯罪故意。以银行卡为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为了加强对我国金融经济秩序的管理以及对人民财产安全的保护,当前我国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且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个人有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义务,一旦丢失需要及时向银行挂失,且《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发卡银行有义务在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不得擅自将银行卡出租、转借甚至出售给他人使用,若无正当理由擅自将银行卡出借,一旦对方将该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出借方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对方有可能利用该卡实施犯罪”的“未必的故意”,从而被认定为涉嫌帮信罪。
除了擅自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可能构成犯罪以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构成“帮信罪”——拉微信群。面对当前经济下行,物价上涨工资却“停滞不前”的局面,有这样一份“美差”,只需要把人拉进微信“理财”群,就能获得可观的提成。动动手指拉拉人就能赚钱,心动不如行动?且慢!在拉人进微信群之后,等待你的有可能是法律的制裁,尽管“拉人进群”这一动作并不属于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却有可能为他人实施诈骗罪提供了便利,从而涉嫌帮信罪。
三、可能构成犯罪,怎么办?
网络的“双刃剑”除了给人们带来便利,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更多风险,面对防不胜防的犯罪“套路”,如果有一天你“被犯罪”了,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首先,当务之急是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并沉着应对。我国法律虽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等方面,人的主观能动性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清形势,并且在其指导与分析下可以进一步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接下来又应该如何应对,从而减少对未知的恐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积极收集证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阻却事由包括两种情形,即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明文规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责任阻却事由通说认为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阻却、违法认识可能性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情形。若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形,亦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如在认定出借银行卡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的过程中,办案机关首先会收集证据以证实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犯罪故意,而亲属、朋友之间互借银行卡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亲属关系、紧密的朋友关系可以成为相互借用银行卡的正当理由,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银行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而该银行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6
最后,若经过分析,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也可以通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认罪认罚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
四、写在最后
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帮信罪这种犯罪活动平时看起来不起眼,也很容易伪装成正常出借银行卡信息活动下进行,所以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更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一失足成千古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注释】
[1]董凡超. 被起诉人数缘何从137增至13万[N]. 法治日报,2023-03-23(005).
[2]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303/t20230317_608767.shtml
[3]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7/t20220722_566409.shtml#1
[4]https://mp.weixin.qq.com/s/XWsGpgyN_4_T2YdkbzWOTQ
[5]张明楷.刑法学(第 6 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2:335.
[6]https://www.spp.gov.cn/llyj/202205/t20220517_557053.shtml
来源:世礼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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